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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紅網臨澧11月11日訊(通訊員 易繼華)11月8日,湖南省臨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,撤銷該院此前作出的(2011)臨刑初字第70號刑事判決書對罪犯周某宣告緩刑三年的執行部分,決定對其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。
  經查,2012年2月22日,周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臨澧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,案件判決生效並交付周某所在社區執行。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,罪犯周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,三次未經請假,擅自外出,未按執行機關的規定彙報思想,不參加教育學習,不參加社區服務,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,長達三個月之久,且至今下落不明。執行機關澧縣司法於2012年11月22日、2013年3月5日、2013年9月6日先後決定,對罪犯周傑給予警告。
  臨澧法院認為,罪犯周某在緩刑考驗期間,多次未經請假外出,不能每月參加社區組織的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,不彙報思想,因而多次受到執行機關的警告,脫離監管已超過一個月,其行為違反了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應當撤銷緩刑,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。該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。  (原標題:故意傷害獲緩刑 拒不接受社區矯正被收監執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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